集體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集體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情形有:
1.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2.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
3.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
4.企業破產、停產、轉產,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程序有什么?
集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的程序如下:
1.一方提議,向對方說明需要變更或解除的理由;
2.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
3.協議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
4.報登記機關備案。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建議或答復,應在集體合同規定或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
在特殊情況下,如工會解散、企業破產、不可抗力的現象發生等,允許無過錯的一方單方面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