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有怎樣的
教育行政處罰可劃分為四大類:
1.申誡罰。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
2.能力罰。針對法人的包括責令停業招生或停辦、銷辦學許可證、停止或取消頒發證書的資格。針對自然人的包括取消考試資格、取消考試成績、??蓟蛳蘅?、取消錄取資格、撤銷教師資格、取消考試工作人員資格6種。
3.財產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4.人身罰。主要是行政拘留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九條 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制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四)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五)取消頒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
(六)撤銷教師資格;
(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
(八)責令停止招生;
(九)吊銷辦學許可證;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二、能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單位是什么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處罰。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第四條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處罰。
受委托組織應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門應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處罰行為的后果承當法律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處罰,應當與受委托組織簽訂《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在《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中依法規定雙方實施處罰的權利和義務。
三、教育行政處罰的原則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以下幾項: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3.處罰與違法行為相適應的原則
4.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5.不免除民事責任、不取代刑事責任原則
6.救濟原則
7.處罰追究實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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