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與人壽保險合同有什么區別?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與人壽保險的比較。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休為保險標的以各種意外傷害事件為保險責任的保險,即當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李件導致傷殘或死亡時,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與人壽保險相比,意外傷害保險與其共有的特性包括:
第一,二者同屬人的保險,即二者都是以人的生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險種,都以人為直接的保障對象,所以都劃歸人身保險的范疇,并在一些原則問題上有別于財產保險。
第二,與人壽保險一樣,由于生命和身體是無法用貨幣衡址的,所以二者的保險金額都不是根據保險標的的價值確定,因此也就不存在超額投保或不足額投保等問題。保險金額是由雙方約定的,因此都是給付保險;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可以是同一人或兩個不同的人,需要指定受益人來領取保險金;都不適用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和代位追償原則。
兩者有什么不同之處?
第一,二者的可保危險不同。人壽保險承保的是當被保險人期滿生存時由保險人給付養老金、滿期生存金,或是當被保險人身故時由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因此屬于人體新陳代謝的自然規律,與被保險人的年齡有密切關系;而意外險承保的則是被保險人由于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t意外事故)造成身體的傷害,并因此而致使被保險人死亡、殘疾。而這種危險與年齡沒有關系。
第二,人壽保險是純粹的定額給付保險,即當被保險人到期生存或死亡、高殘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均按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合同同時終止,因此不存在比例給付問題;而在意外險中,死亡保險金的給付按合同約定給付,合同同時終止,殘疾保險金則按保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支付,當保險金的給付未達到賠償的最高限額時,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費率確定不同。從理論說,人壽保險承保的是人的自然生死,而自然死亡率一般認為取決于年齡,其大小可由生命表中查出,因此,人壽保險的純保費依據生命表和利息率計算;而意外傷害保險承保的是愈外傷害小件,它與性別及年齡關系不大,而與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從事的活動或生活環境的危險程度等因素密切相關,意外險的費率厘定是根據過去各種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概率的經驗及其對被保險人造成的傷害程度,對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等進行分類而進行統計計算,尤其注重職業危險。職業是確定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的重要因素,被保險人的職業的危險程度越高,則費率越高。而性別和年齡的差異對意外傷害發生的概率影響較小,故不予考慮。
第四,保險期限不同。人壽保險的期限較長,一般超過1年;而意外傷害保險的期限則較短,最多3年或5年,一般不超過1年,短的甚至只有幾十分鐘。而且山于意外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健康狀況關系不大,保險費不會隨年齡的增長而有大的變化,所以從投保人的角度而言,考慮到貨幣的時問價值,也出于經濟負擔能力的原因,寧可每年續保一次,也不愿一次性支付長時期的較大金額的保險費。第五,人壽保險的年末宋到期責任準備金是依據生命表、利息率、被保險人年齡、已保年期、保險金額等因素計算的;而意外傷害險的年末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按當年保險費收人的一定百分比(比如40o,50%)計算的。
此外,二者的交費方式也有所不同,前者多為分期交,后者只能為針對保險期限一次性交付,保險期限屆滿時再行續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