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委托程序是什么意思?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哪些事項?
拍賣委托
委托人委托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拍賣人應當對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
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托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委托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托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