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監察御史職責是什么?監察御史是何時設立的?
監察御史,古代的官名,負責監督官員,巡視郡縣,糾正刑獄,肅清朝儀。隋文帝開皇二年(公元582年)設,改檢校御史為監察御史。
監察御史等級只有八級以下,沒有出入朝堂正門的資格。只能從側門進出,非奏事不得至殿廷。開元初就取消了限制。但內官均受其監督,擁有權限甚廣,令官員頗為畏懼。
唐代的御史臺分為三院,御史臺屬于察院,他負責“分察百僚,巡察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御史屬于“常參官”,可以參加日常的朝會,并經常得到機會當面給皇帝提建議。唐朝和南朝不同,皇帝的權力和權威是非常大的。他可以因為自己的愛憎而對官員進行升降。常參官經常與皇帝接觸,意味著有很多機會與皇帝建立信任關系,得到皇帝本人的賞識,這顯然對他們以后的仕途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
其次,唐朝監察官員只對皇帝本人負責,不需要服從其他任何人的指令,因此不需要對其他任何官員卑躬屈膝。按照唐朝官僚的一般慣例,等級低的官員見到等級高的官員,要行下級之禮。當他們在路上遇到時,也需要讓等級高的官員先走,但御史通常會忽略這些規則。他們中的許多人甚至在遇到宰相的時候都以平輩身份行禮,甚至在遇到皇子的時候也能與之并肩而行。
元沿設。明清時設立都察院,一般是彈劾和建言。設立都御史、副都御史、監察御史。監察御史分道負責監管,所以分別命名為某某地名。
清同明制,乾隆時在都察院,左都御史、在副都御史下設十五道掌印監察御史及監察御史,職責為‘彈舉官邪,敷陳治道,審核刑名,糾察典禮’等等。
在清朝,這個官職分配置在朝廷或地方政府,制衡行政機構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員。御史不僅可以彈劾違法官員,還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的權利,并對府州縣道等審判衙門進行監督。而在監督的過程中,也可以舉報地方行政的不足。
御史之權既重,但如果出了問題,懲罰是極其嚴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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