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舉證責任是什么?
民事訴訟案件中,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勞動爭議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同樣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同時因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在證據的掌握上客觀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實,所以,勞動爭議案件中的舉證責任承擔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3、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