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夫妻一方欠款被起訴會拍賣另一方名下的房子嗎
夫妻一方個人債務,法院有權利執行夫妻共同房產中一方的份額。另外,必要的居住場所可以查封,不能拍賣的。如果一方借錢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賭錢,揮霍等,這個債務,不屬于共有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規定確定了夫妻共同債務制度和處理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和解釋(二)明確規定了幾種夫妻共同債務的特殊情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原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都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條規定,除特殊侵權案件外,一般侵權案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按照自己的過錯程度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同樣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在現實生活中,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車輛的權屬是多種多樣的,如果要判定夫或妻一方因交通肇事而產生的侵權之債,屬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另一方對該機動車能否進行運行支配和有無運行利益來判斷,如符合這兩項標準,則應認定為共同債務;反之,則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具體到本案,張男發生交通事故是因為個人酒后借用他人機動車外出游玩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李女當時并不知情也不在現場,因此該債務屬于張男的個人債務。如果本案中事故車輛是雙方營運車輛,收入也用于夫妻共同家庭生活,那么發生交通事故而導致的債務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了。
二、
夫妻一方有債務被起訴,另一方會受影響嗎?
會,如法院執行過程中的財產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有義務償還欠款,被執行償還后,夫妻另一方要續集履行償還欠款的義務。
三、
夫妻一方欠款被起訴一方還是雙方償還
(一)處理方式
1、若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起訴夫妻雙方。夫妻共同債務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因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或一方因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
2、若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就只可以起訴欠債的那一方。個人債務是指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需要所借的債務,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個人債務包括:
(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
(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為個人購置貴重生活用品等。
(6)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