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2日,馬女士以10萬元的價格購買了陳先生一輛寶馬轎車,雙方簽了一份《汽車購買合同》,但未辦理過戶手續,只是約定了一個星期內到車管所辦理。次日馬女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行駛,不慎將高某撞倒,高某嚴重受傷,被送到醫院救治,各項醫療費用近10萬元。經交警部門認定,馬女士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高某無責任。幸運的是,肇事車輛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隨后,高某找到馬女士要求賠償。馬女士辯稱,該車輛尚未過戶,應由陳先生承擔賠償責任;高某找到陳先生要求賠償,陳先生辯稱,車輛雖尚未過戶,但馬女士是肇事者,與自己無關。那么,高某的損失,應當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律師觀點】廣西華尚律師事務所黃華律師認為:汽車屬于動產,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是以交付動產為生效要件。本案中,陳先生與馬女士簽訂《汽車轉讓合同》,馬女士將10萬元購車款支付給陳先生,陳先生將車輛交付給馬女士,車輛的轉讓已經生效。在此情形下,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馬女士承擔賠償責任。
【法理出處】《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條:“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或者其他方式轉讓并交付機動車但是未辦理登記,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楊好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