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牌是車輛的識別標志。很多車主很在意自己的車牌,會根據自己的偏好精挑細選,甚至希望車牌永久保留,像財產一樣可以繼承并延續使用。
哈爾濱市的王先生近日就遇到了這個問題。他的父親幾天前去世了,其名下有輛車,車牌也是以前挑選的,很有紀念意義。王先生是家里的獨子,想在繼承父親車輛的同時一并繼承車牌??傻韧跸壬焦枮I市車管所準備辦過戶繼承手續時,卻被告知車輛可以繼承,車牌卻不能。王先生父親的車輛一旦過戶到王先生名下,原車牌就要被注銷,并重新分配車牌。
王先生對此很困惑。他認為,車牌如同車輛的身份證,是一體的,為什么不能和車輛一起過戶呢?而且車輛可以過戶,車牌為什么不能?車輛過戶后也得有新車牌,將原車牌直接過給新車主并沒有技術難度,為什么不可以?
針對王先生的疑問,《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近日進行了采訪。
問題1:車牌不是公民財產無法繼承
記者首先來到哈爾濱市車管所和南崗區車管所,工作人員給出的答復都一致:車輛作為遺產可以繼承,車牌繼承不了。
哈爾濱市車輛管理所工作人員解釋說,車牌屬于大眾資源,要面向大眾,任何公眾都有機會使用,公眾對車牌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車輛一旦過戶,車牌要被收回并重新分配。如果車輛過戶時將原車牌也直接過戶,對沒機會獲得該車牌的其他人不公平。車牌只可以在夫妻間互相轉讓,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附屬部分一同轉移。前提必須是夫妻都在世的情況下才可以轉讓,一旦一方離世,另一方也不能過戶或繼承車牌號。該工作人員同時指出,通過拍賣取得的車牌不一樣,有發票,產生價值了,就屬于個人財產了,可以繼承。
南崗區車輛管理所工作人員解釋說,車牌隨車主走,不隨車走,是在車輛所有人的名下,夫妻間可以相互轉讓。在現有車輛過戶系統中,只要車輛過戶,車牌就會被回收,并投入到“大池子”里進行重新分配。
黑龍江承啟律師事務所主任孫威認為,車輛是物權保護對象,是可以繼承的。申領車牌是行政許可,通過車牌號對機動車編號的主要作用是明確機動車所屬省、市、縣,車輛管理所根據車牌可以查詢車主信息。車牌作為機動車的身份證,是區別其他機動車輛的重要身份信息,更是車輛管理部門許可機動車上路行使的資格證明。車牌不屬于公民的個人財產,并不是發給機動車所有人的物權憑證。繼承人雖然繼承了車輛,但車牌并不必然隨同轉移。
孫威指出,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施行,其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轉讓登記的,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交驗機動車,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所有權轉讓的證明、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日內,查驗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讓事項,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第十八條對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申請機動車轉入的也作了相應規定:車輛管理所應查驗機動車,采集、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或者電子資料,審查相關證明、憑證和機動車電子檔案資料,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轉入信息,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車號牌號碼,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由此可見,車輛過戶,車牌不隨車,不能過戶。”孫威說。
問題2:拍賣所得車牌是否具有可繼承性
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濱認為,機動車車牌是否能夠繼承,關鍵在于其是否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兜缆方煌ò踩ā返诎藯l規定,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由此可見,車牌是行政許可具有上路行駛合法性的可識別載體,也是車輛管理中對不同車輛進行區別的載體。
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有些所謂好號、幸運號車牌,在公眾心中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包括部分號牌的獲得是通過拍賣、競買獲得,這表現出車牌在某種意義上也應該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但是,現行法律對這類車牌是否具有財產屬性并未明確。
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原機動車所有人在更換車輛后,可以繼續使用原號牌,以及婚姻關系存續一年以上,對車輛享有共有權的配偶可以獲得原號牌的使用權。但李濱認為,現行法律沒有與車輛所有人具有一定身份關系的其他人獲得原車牌使用的明確禁止規定,如果車輛所有人與上述關系人協商一致,是否可以向車輛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繼續使用車輛的原號牌,值得探討。
問題3:是否存在可繼承的特殊情況
孫威告訴記者,舊機動車報廢后,車主可以在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手續,一定前提下,可以保留舊機動車車牌,將其沿用到新機動車上。
車牌互換制度對于愛車人士也是一個好消息,公安部最新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將于今年5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條規定了車牌互換政策,但需滿足一定條件,如一位車主名下有兩輛機動車,只要都屬于非運營車輛,而且車輛所在地為同一城市,車主就可以辦理相關手續進行車牌互換。“該項措施是現行法律對車牌管理的人性化補充。”孫威說。
孫威認為,當前,全國不少城市對機動車實行限購,通過搖號或者拍賣獲取購車指標,如此車牌具有了準物權屬性。此種情況下,車牌在繼承和贈予方面有其特殊性。實踐中應該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根據地方政策規定,限購車牌如在取得時支付了費用,而且車牌在市場上流通轉讓時能獲得相應價值,顯示了其財產屬性,對此,應對繼承給予肯定。二是對搖號所得車輛,現行規定不能轉讓的,沒有確定的市場價值,實踐中也應以“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為據,判給繼承中更有需求的一方,并對轉讓方協商給予補償。孫威認為,該等具體規定和判決的準財產性處理方式,其他城市不可等同處理。
問題4:是否可以賦予車牌財產屬性
李濱認為,對車牌不能繼承的解釋,無法得出在法律上、管理上或使用上需要對車牌延續使用進行限制的理由。即使車輛號牌屬于大眾資源,“牌隨車走”并不妨礙任何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所以,所謂“‘牌隨車走’侵害他人獲得此牌照的公平權”是不存在的。因此,目前限制車輛號牌延續使用的管理辦法未盡合理。至于現行車輛管理系統是否能夠支持相應號牌管理僅是技術問題,并非主要障礙。
李濱認為,在法律層面可以認定車輛號牌為自然人合法的虛擬財產。虛擬財產作為私有財產的一種,理應能夠繼承,這樣在繼承的角度就有法律及法理依據。另外,可以考慮從行政許可的角度,許可與原車輛所有權人有一定身份關系的人延續獲得車輛號牌的使用權。事實上,從車輛管理的角度,只要號牌滿足可識別性,不影響車輛的管理,不應當進行更進一步限制,而應當為車輛號牌許可、延續使用提供法律和實務中的便利。
隨著車輛大量進入家庭,車牌延續使用的需求變得比較迫切和現實。李濱建議,應盡快確定車輛號牌是否具有財產性屬性,掃清車輛號牌延續使用的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障礙,以滿足車主及其法定繼承人等對已有車牌可以延續使用的需求。
孫威則不認同應賦予普通車牌財產屬性,他認為現行的做法對有效管理機動車上路行駛起到了適度管控的作用。登記本身作為一種管理上的區分需求,已經得到充分滿足,無須讓車牌變成具有個性化特點的標識,其紀念意義完全可以通過車輛的轉移保有實現。而具有身份彰顯性質的特殊號碼、吉祥號碼的需求,不但會增加不必要的管理負擔,改變登記管理初衷,還可能形成不良的社會風氣,造成攀比、哄抬等不良使用行為,對管理秩序造成影響。行政行為僅應考慮行政機關的職能,將其外延擴大至使用人的情感訴求,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