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讀者周梓玉咨詢說,前些日子,她首次駕車上了高速公路。因車輛較多且速度較快,為避免發生事故,她決定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在行車道上以每小時低于40公里的速度低速行駛。豈料,剛開出50公里,一輛快速行駛的面包車與她的車追尾碰撞。此次事故造成面包車報廢、車主李某及車上2名乘客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她與李某對事故的發生負同等責任。近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她判處刑罰。
她想知道:為什么開車慢也會構成犯罪?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周梓玉確實構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之對應,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也就是說,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致人重傷、死亡或者有重大的財產損失。而周梓玉的行為恰恰具備該罪的構成要件:
一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8條第1款規定:“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而其以每小時低于40公里的速度行駛當屬違法。
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本案中,周梓玉的違法行為已經造成3人當場死亡,且對事故的發生承擔同等責任,依據本規定第2項規定應當受到刑事制裁。
(據勞動午報消息 法官顏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