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買的寶馬竟是二手貨 銷售商被判賠3倍購車款
蘇州的李女士在做汽車保養時,發現自己一年多前購買的一輛“全新”寶馬車竟是輛二手車,李女士認為受到欺詐,將銷售商訴至法院。近日,蘇州吳中法院審結此案,銷售商被判賠償三倍購車款。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蘇州一家汽車貿易公司購買了一輛進口寶馬越野車,車輛含稅價46.6萬元。銷售商向李女士開具了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該發票載明銷貨單位為長春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并加蓋公司發票專用章。
李女士怎么也沒有想到的是,2017年9月,她在做汽車保養時,4S店工作人員告知李女士購買的寶馬車里程表數在車輛交付前已被人為清零調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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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李女士才注意到機動車在原地不動情況下,每次啟動后再熄火,里程表顯示的里程數都會增加五公里左右。李女士開始與銷售商交涉,對方公司的王經理先是敷衍,后直接關閉店面,下落不明。
李女士表示,購車時銷售王經理稱該車為新車,并按新車進行報價,另外還出具了《新車報價預算單》。李女士認為銷售商隱瞞車輛是調表車的事實,構成欺詐,嚴重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
無奈之下,李女士將銷售商訴至法院,要求銷售商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承擔三倍賠償責任,銷售王經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涉案車輛不予退還。
審理中,蘇州該汽車貿易公司與王經理未作答辯。而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則辯稱,其從未向李女士銷售涉案機動車,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有諸多明顯錯誤,系偽造,并提供經稅務部門認證的與李女士所持編號相同的增值稅發票,認為其公司不應承擔相應責任。
另經查明,該車在李女士購買前在山東煙臺有過一次出售記錄,且有維修記錄。在李女士購車后,并沒有關于里程表的維修記錄,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確實為偽造。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李女士購買的涉案機動車為調表車、二手車以及有維修記錄的事實,而該情況是作為消費者作出是否購買涉訟車輛或以何種合理價格購買涉訟車輛的重要考量因素,銷售商的行為構成欺詐。李女士主張銷售商支付三倍賠償金139.8萬元,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稅發票系偽造,并無證據證實與長春某汽車銷售公司存在交易,要求該公司承擔責任,法院不予支持。銷售王經理作為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該“一人公司”的股東,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故李女士主張銷售王經理對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支付賠償金139.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于法有據。
綜上,吳中法院最終判決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支付賠償金139.8萬,銷售王經理對蘇州某汽車貿易公司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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