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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源于我國古代婚姻習俗中的“六禮”,有著深厚的社會文化基礎,出于對傳統習俗的尊重,娶親納征也是人之常情,無可厚非。但近年來,一些因彩禮引發的糾紛,不僅背離了彩禮的初衷,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與穩定。近日,南召縣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引發的婚約財產糾紛,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靳某與李某于2020年認識,雙方訂婚時,男方按照女方要求支付了彩禮款共計107000元,而后二人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靳某與李某共同生活一年多后,因種種原因分居,雙方因退還彩禮錢協商未果,靳某遂訴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本著調解優先原則,秦媛法官積極聯系被告,傾聽當事人訴求,后又與原告聯系,認真聽取其對彩禮返還問題的陳述。秦媛法官向雙方家人講明法律規定,從當地風俗、生活常理、彩禮用途及雙方相處時間等方面綜合考慮,提出解決糾紛方案。經過耐心細致的釋法明理,雙方最終達成和解。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按照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彩禮作為一種有目的的贈與,其目標是為了保障婚姻關系的締結,促成新家庭的組建。根據彩禮的目的和功能,一般來講,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可以不用返還,但是如果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實一直并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當初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生活困難的,一旦離婚,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從源頭化解矛盾糾紛,是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縱深推進訴源治理的一個縮影,南召縣人民法院不斷完善多元解紛機制,切實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訴前,依法治理高價彩禮,倡導婚嫁新風尚,讓婚俗回歸本心,讓彩禮回歸禮法。(供稿: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