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時哪些情形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民法典中關于離婚怎么規定的?
辦理離婚登記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a.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未辦理結婚登記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的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對其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二是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于此,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b.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民法典》第1076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據此,婚姻當事人不能就上述事項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c.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登記離婚需要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如果離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就婚姻關系解除、財產處理表達真實意愿的,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應通過訴訟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