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員的崗位職責:告知施工人員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負責工程的常規安全檢查活動;對施工現場的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以及在發生經濟情況時,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等。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